1、查阅条件和范围
1.1我国公民和组织
1.1.1凡持有合法证明(如身份证、工作证、学生证、介绍信)均可查阅现行文件和本馆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。
1.1.2凡要求利用本馆尚未向社会开放的一般档案资料,须持本组织或公民个人所在街道(乡镇)的正式介绍信,证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、范围,经本馆同意。
1.2外国组织和个人
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,须经国内有关单位介绍或直接向档案馆申请,经本馆同意。
2、查阅程序
2.1我国公民和组织
2.1.1利用者出示合法证明,填写《调阅登记表》。
2.1.2凡查阅现行文件、开放档案资料的利用者,在接待人员指导下自行检索现行文件目录与开放档案资料目录。
2.1.3凡查阅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利用者,一般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查找。
2.1.4 利用者需复制现行文件或档案材料,须填写《复印通知单》,经本馆同意后由接待人员办理。利用者公布档案,须经本馆同意。
2.1.5除来馆查阅档案外,利用者还可以通过电话、信函、传真、电邮、异地查档等形式查询指定现行文件或档案资料。
2.2外国组织和个人
2.2.1利用者出示合法证明,填写档案《调阅登记表》。
2.2.2履行审批手续后,查阅相关开放档案资料。
3、查档费用
利用者需复制现行文件或档案资料,本馆均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4、开放时间
星期一至星期五(9:00-17:00)。
5、办事机构
档案保管利用科;电话 :0837-2841161。
6、办事依据
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
(2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》
(3)《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》(国家档案局1991年12月26日颁布)
(4)《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办法》(国家档案局1991年12月26日颁布)
(5)《四川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〉办法》
(6)《关于严格执行财政部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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